(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乔一峰、陆秀莉与林忠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62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62号原告乔一峰,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陆秀莉,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林忠和,男,194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乔一峰、原告陆秀莉与被告林忠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一峰、原告陆秀莉、被告林忠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一峰、原告陆秀莉共同诉称:2012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厨房洗碗机进水管脱落,导致家中多处有漏水。事后,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使漏水持续近一周。造成原告客厅、阳台、卧室、壁橱等多处直接破损及霉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金额是有资质的部门提供的报价,原告修复房屋应该搬迁2个月,考虑到邻里关系原告主张一个月房租。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上海市普陀区某室房屋漏水造成的客厅、阳台、卧室等漏水修复费用人民币9048.6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修复房屋期间的租房费5000元。被告林忠和辩称;被告认可2012年10月清晨原告家的漏水是被告原因造成,但被告应在合理的情况下进行赔偿。原告提出的5000元的租房费用非常不合理。此属于间接费用,且修复用多乐士涂料非常环保,根本不要在外面住这么久,被告认为最多外出租房7天,费用最多1000元。被告购买了第三人责任险,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告1000元(按规定扣除免赔额200元,实际赔偿额800元),该款尚在被告处。故现被告只同意赔偿原告1000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分别为上海市普陀区某室的房屋产权人。2012年10月中旬,被告厨房洗碗机进水管脱落漏水至原告家中,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故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两原告房屋需要修复的部位为:客厅、内阳台、主卧室、次卧室的全部顶面及壁橱一只。两原告提供上海立强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装潢预算表以证明其修复需要9048.69元。被告则认为原告的预算9048元的价格偏高,根据有关部门的报价表被告做了预算去掉壁橱修复大概在4000元左右。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012年10月中旬,被告厨房洗碗机进水管脱落漏水至原告家中,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有赔偿的义务。原告虽主张其有装修及财产损失9048.69元及外出租房费50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鉴于损失客观存在,数额不大,本院酌定被告应赔偿两原告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忠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一峰、原告陆秀莉房屋漏水修复及租房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依琳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审判员张依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