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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洪金发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金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46号罪犯洪金发,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文盲,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2003)厦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金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洪金发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金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洪金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洪金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金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各项任务,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五点六分,二○一一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洪金发系病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金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吉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