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74号原告董某某,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丁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