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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74号原告董某某,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丁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