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商二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冷北臣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冷北臣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商二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机场路******号。负责人:庄永波,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北臣,农民。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2)海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3年1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09元减半收取1104.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玉新审判员 杨少华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