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3)第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28街杜某甲家中打牌时,趁杜某甲睡觉之机,盗得杜某甲妹妹杜某乙价值人民币7373元的黄金手镯一个及价值人民币1406元的黄金戒指一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近亲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8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杜某甲、胡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武汉市黄陂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其所在社区能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庆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鸿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