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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颜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颜某,居民。被告田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项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