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董礼洪诉被告黄焕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礼洪,黄焕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董礼洪,男,汉族。被告:黄焕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礼洪诉被告黄焕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礼洪于2014年1月6日以本案借款没有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礼洪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礼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564.50元,由原告董礼洪负担。审 判 长 黄凤腾审 判 员 刘春红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周绮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