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路文慧诉被告王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文慧,王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46号原告路文慧,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天宝北苑3号楼2单元501室。被告王振生,男,37岁,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天宝南苑25号1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 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