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林国合与九江振兴轮船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合,九江振兴轮船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14号原告:林国合。委托代理人:殷飞、许凯峰。被告:九江振兴轮船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合与被告九江振兴轮船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合于2014年1月3日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国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0元,依法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原楠楠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郑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