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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川法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熊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川法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13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在家。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3)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斌、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熊某在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方家湾方均泽家吃饭、饮酒。当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水路往水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水路(小地名“三根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被告人熊某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到刑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韦某均的证言,呼气式测试卡、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书、受理鉴定回执单、乙醇检验报告,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抓获经过及机动车照片,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涉案机动车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被告人熊某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需要判处刑罚;其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晓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