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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棱行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绥棱县国土资源局与张玲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棱行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绥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宗建,局长。被执行人张玲,女,33岁,汉族,住址:绥棱县。申请执行人绥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2013)棱国土资罚字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认真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2013)棱国土资罚字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伦安军审判员  张彦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邹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