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民辖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徐永刚,太仓市浏河镇玉荣服装厂与刘立洪,徐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洪,徐勇,徐军,徐永刚,王玉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辖初字第0005号原告刘立洪委托代理人向阳被告徐勇被告徐军被告徐永刚委托代理人王飞被告王玉荣本院受理原告刘立洪与被告徐勇、徐军、徐永刚、王玉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徐永刚、王玉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太仓市,原告是在太仓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徐勇、徐军、徐永刚、王玉荣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受伤地点在太仓市浏河镇,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徐永刚、王玉荣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仓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付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