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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芦法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原告韶关市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新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新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韶关市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法定代表人邬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株洲新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法定代表人王晖,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韶关市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新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韶关市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新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7元,合计人民币122元,由原告韶关市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新社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