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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3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3017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雪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夏瑞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