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张沛与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第二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沛,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张沛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习海志,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湖村二组)。负责人王建东,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215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分配款14292.37元,诉讼费15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7元,但被执行人东湖村委会及东湖村二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湖村委会及东湖村二组以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东湖村委会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564.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