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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油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李泽贵行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李泽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油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沈炜,大队长。被执行人李泽贵。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管理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0元标的款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江油非执审字第114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