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忽立新与荣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忽立新,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忽立新,男,1967年3月18日生,回族。被执行人:荣兴,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协助执行人: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兴,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一初字第02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荣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荣兴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荣兴于2011年11月16日和蒋大春、杨杨、李辉共同出资成立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其中荣兴出资400万元。2011年11月26日,由荣兴、杨杨共同竞得定远县国土局××号宗地使用权,由荣兴、杨杨共同开发,总开发资金5200万元,荣兴出资2600万元,占总股份的50%,杨杨出资2600万元,占总股份的50%,开发地块名称为:花园湖公馆。双方约定:公司所有风险和收益由双方按股份均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荣兴在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花园湖公馆项目投资收益8041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广胜审 判 员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