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国明与于杰、张晓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明。被执行人于杰。被执行人张晓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民三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资收入(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三、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审判员 王玉荣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