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巫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某,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XX镇XX村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13年8月28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巫某伙同同案人石某杰(另案处理)于2013年3月5日23时许,在本市海珠区南华中路309号附近将被害人梁某停放在该处的奔驰小汽车(车牌号:粤A×××××)左右两侧倒后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80元)盗走。同年8月28日,被告人巫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英德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巫某的户籍证明,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海价鉴(赃)(2013)2137号关于1项奔驰3J7182V左右倒后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海公(司)鉴(痕迹)字(2013)81号痕迹检验鉴定书,被告人巫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巫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巫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 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慧超周颖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