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榕法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黄三燕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三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榕法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三燕,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9********,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3)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三燕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三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三燕伙同陈兰水(另案处理)携带1小包毒品冰毒(重约1克)到揭阳市榕城区“明珠酒店”附近,受陈兰水的指使,黄三燕将该包冰毒拿到“明珠酒店”大门前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锋,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后黄三燕将赃款拿给陈兰水。2013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黄三燕再次受陈兰水指使,与吸毒人员林某通电话联系后将1小包冰毒带到“明珠酒店”702号房,准备贩卖给林某通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从黄三燕身上扣押到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0.9克)。经鉴定,被扣押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三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锋、林某通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手机通话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及被告人黄三燕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三燕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三燕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三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三燕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三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黄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