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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8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吕凤兰与曹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凤兰,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831-1号申请执行人吕凤兰。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一初字第0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某某于2011年12月1日前履行我院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某某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某某在昌图二中任教,每月有2800余元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某某在昌图二中的工资,每月1500元,至扣满43000元止(每年12月有31日前提取一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于友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