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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38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875-1号原告郭某某,男,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告侯某某,女,1977年1月7日生,汉族,山东电力研究院化验所化验员,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