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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法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振与袁鹏飞、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袁鹏飞、刘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李振。被执行人:袁鹏飞、刘哲。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鹏飞、刘哲在XXX集团的股金各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公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