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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姚臻与梁瑞华婚姻家庭、继承52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瑞华,姚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梁瑞华,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姚臻,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姚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单方为梁瑞华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昌泰路1号B2208号车位1/2产权份额的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代理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浩枫(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