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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孔令华与冯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华,冯月明,鲍同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073号原告孔令华,无业。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月明,个体工商户。第三人鲍同立,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华与被告冯月明、第三人鲍同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华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孔令华负担。审 判 长  曹金波审 判 员  王继东人民陪审员  曹诗乡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燕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