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孔令华与冯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华,冯月明,鲍同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073号原告孔令华,无业。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月明,个体工商户。第三人鲍同立,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华与被告冯月明、第三人鲍同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华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孔令华负担。审 判 长 曹金波审 判 员 王继东人民陪审员 曹诗乡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燕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