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梁志和、李镇宏、李凤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志和,李镇宏,李凤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志和,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镇宏,男,汉族,1953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珊,女,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梁志和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陈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于同月18日向上述人留置送达了该通知,但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志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陈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志楠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蔡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