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周民初字第0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郑洪云与姜娜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云,姜娜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周民初字第0710号原告郑洪云。委托代理人毛建明。委托代理人王萍萍。被告姜娜。委托代理人吴春华,系被告丈夫。本院在郑洪云诉被告姜娜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戴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