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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周民初字第0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郑洪云与姜娜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云,姜娜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周民初字第0710号原告郑洪云。委托代理人毛建明。委托代理人王萍萍。被告姜娜。委托代理人吴春华,系被告丈夫。本院在郑洪云诉被告姜娜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戴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