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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梁国宝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长庆运输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宝,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长庆运输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梁国宝,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长庆运输公司延安运输大队员工。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长庆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B4区迎宾大道138号豪盛花园A座301室。注册号610000300003799。法定代表人杨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宝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长庆运输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宝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国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宋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