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培坤,李培珍,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00484号申请执行人: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颖,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培坤,男,1959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李培珍,男,1963年3月3日出生,住址。被执行人: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光伟,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皖太公证字第2245、2247号公证书,申请执行人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3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培坤、李培珍、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4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皖K629**福田重型自卸车一辆,于2013年8月20日对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皖K629**福田重型自卸车一辆进行评估,评估价为96800元。分别于2013年10月22日、2013年12月10日经安徽财信拍卖有限公司二次拍卖,无人竞价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皖K629**福田重型自卸车一辆以第二次拍卖时保留价77440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冲抵被执行人所欠的部分债务。皖K629**福田重型自卸车一辆所有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马从亮审判员 龚培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金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