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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昌宇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昌宇,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暂住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宏岩,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昌宇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昌宇及其辩护人刘宏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昌宇、“小龙”(另案处理)在刘山(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东路37号诚义中介所内接待被害人刘某某,为其办理信用卡增额业务。期间,刘某某将自己的信用卡、身份证及手机卡给“小龙”用于办理业务,后“小龙”与刘昌宇先后借故离开中介所。刘某某无法联系到刘昌宇三人,后查询自己的银行卡余额,发现已被转走10万元。被告人刘昌宇于2014年2月2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昌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昌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辩护人认为,刘昌宇系初犯,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昌宇、“小龙”(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在刘山(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东路37号诚义中介所内接待被害人刘某某,为其办理信用卡增额业务。期间,刘某某将自己的信用卡、身份证及手机卡给“小龙”用于办理业务,后小龙与刘昌宇先后借故离开中介。刘某某无法联系到刘昌宇三人,后经查询自己的银行卡余额,发现已被转走10万元。被告人刘昌宇于2014年2月2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4年1月16日,被害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2014年1月1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东路37号诚义中介所内,自称叫刘某甲的光大银行哈尔滨市宣化支行员工称能办理信用卡增额业务,刘某某将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交给刘某甲派来的叫王佩(刘昌宇)的人。后刘某甲来电话让刘某某到太平桥交通银行取银行卡和身份证,刘某某到后没有找到上述人员,刘某某电话已关机,刘某某查询银行卡发现在POS机上被刷走两笔钱,共计10万元。2014年2月21日20时许,经侦查得知被告人刘昌宇在清明六道街网络旅店内出现,公安人员赶到将刘昌宇抓获。证据二、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4年1月14日20时许,他接到一个叫刘某甲的人电话,其自称是光大银行宣化支行员工,是通过内部查询知道他询问过有关信用卡增额的事,刘某甲称能帮助办理,二人约定在哈尔滨见面,刘某甲将王佩(刘昌宇)的电话给他用于联系。1月15日10时许,他到哈尔滨后和刘昌宇联系,刘昌宇约他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东路37号的诚义中介所见面,在场还有一个叫“小龙”的人。二人自称是合伙开的中介公司,刘昌宇和“小龙”是作信用卡的,楼上的人(陈某某)是作房产抵押的。他和刘昌宇在一楼谈业务,期间刘山打电话说可以增加透支额度20万元,让“小龙”把他的信用卡、身份证、手机卡拿过去,他将上述物品交给“小龙”,“小龙”离开。不久,刘某甲打电话要信用卡的密码,他将密码发到对方手机里,他和刘昌宇在中介等待。14时20分许,刘昌宇称上厕所离开,他等了一会后发现刘昌宇离开,他给刘昌宇打电话,刘昌宇说有事先走,让他继续等待。16时许,他给刘某甲打电话,刘某甲让他去太平桥交通银行楼下取银行卡和身份证,他打车到该地址后没有见到刘某甲等人,再打电话发现都已经关机。他查询信用卡时发现被透支10万元,遂报案。证据三、证人陈某某证言:他是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东路37号诚义中介所经营者。案发前一个月,通过车玻璃上插的名片认识的刘宇(刘昌宇),刘昌宇自称是兴业银行工作人员,能办理大额透支卡。他联系了5个人办理透支银行卡,2014年1月12日16时许,刘昌宇到他的中介所,他将这5人的材料交给刘昌宇,并交给刘昌宇2500元手续费。2014年1月15日,刘昌宇领了两个人在中介所的一楼说了一会话后离开。证据四、证人侯某某证言:2014年1月15日,他哈尔滨银行信用卡内存入的20000元是朋友曹某某归还的欠款。证据五、辨认笔录、辨认人员照片及身份说明:2014年1月28日,被害人刘某某在高某某见证下,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刘昌宇就是化名王佩的犯罪嫌疑人。证据六、信用卡交易记录、业务回单、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说明,刘某某被骗的10万元分两台P**机被刷走,一台是开户的招商银行刷了40000元,分别转账给黄跃、侯某某二人各20000元;另一台是汇付天下POS机,开户资料需到上海调取,正在工作中。证据七、手机短信截屏记录。证据八、人口信息表:被告人刘昌宇身源及现实表现。证据九、被告人刘昌宇供述:案发前半个月他通过朋友王某某认识的陈某某,陈某某是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路37号诚义中介所的经营者。过一周左右有一个叫刘某甲的人给他打电话,其自称是光大银行宣化支行信用卡部的工作人员,能办理信用卡增额业务,每办一张卡都会给他好处费,还派来一个叫“小龙”的人帮他。2014年1月12日,“小龙”给他一张手机卡用于和刘某甲单线联系。1月15日上午,刘某甲打电话告诉他有一个客户需要接待。不久,被害人刘某某给他打电话,二人在诚义中介所见面。“小龙”当时在场,并背着刘某某告诉他如问名字就告诉对方自己叫王佩。刘某某询问办理信用卡事宜,他让刘某某和刘山通话,刘某某打完电话后把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交给了“小龙”,“小龙”离开了中介,他在中介和刘某某聊天。16时许,他接到“小龙”用刘某甲的手机打过来的电话,称刘某甲已经把刘某某的银行卡文件交上去了,让他到宣化街的米兰国际见面。他对刘某某说出去见一个朋友后离开。他在米兰国际附近的十字路口见到“小龙”,“小龙”将他的手机要过去,并告知刘某甲让他最近不要到诚义中介所,然后“小龙”打车离开,他打车回住宿的旅店。“小龙”一直没有找他,他也没有“小龙”的电话,几天后就回老家了。庭审时,该人供述“小龙”在中介所告诉他欲诈骗犯罪,并让他拖住刘某某的事实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昌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能够办理银行卡增额业务,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刘昌宇系初犯,认罪、悔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昌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强人民陪审员  徐威武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