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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埠民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马光景与陈茂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景,陈茂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埠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马光景。委托代理人韩亚东。被告陈茂平,约50岁。原告马光景诉被告陈茂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光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光景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亚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茂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光景诉称,2012年,被告找到原告为其承建的工程提供安装水电劳务。工程完工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劳务报酬,被告于2013年4月21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8045元的欠据一份,并承诺很快就给款。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4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劳务报酬140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茂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情况与原告诉称相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安装水电劳务,应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被告现欠原告劳务工资14045元未及时支付,原告凭被告出具的欠条向被告索要上述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茂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光景劳务款1404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元,由被告陈茂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2元(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韩光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旭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附本院账户:户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213026901201000054355第页/共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