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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堰拓金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十堰拓金工贸有限公司,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被告十堰拓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狄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十堰拓金工贸有限公司、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十堰拓金工贸有限公司、狄某价值1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其与刘振霞共同共的、位于本市茅箭区五堰街办燕林小区16栋1-13-1号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440**号、第201440**号)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某、十堰拓金工贸有限公司、狄某价值13万元的财产;二、冻结位于本市茅箭区五堰街办燕林小区16栋1-13-1号、户名为陈某、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44063房屋的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钟晓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唐开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