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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保字第6-1号原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黄龙路44号。法定代表人:李英文。被告:四川省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白塔园E区。法定代表人:麦满锡。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四川省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号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保全金额为1983426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四川省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98342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