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执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宝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姜执字第0014号申请执行人袁宝辉,男,1953年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孔令发,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袁宝辉与孔令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孔令发于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袁宝辉15000元、2014年4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逾期,袁宝辉可按69984.3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孔令发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袁宝辉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孔令发给付69984.30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于同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以50000元结帐,被执行人当庭给付15000元,余欠款35000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给付。逾期,则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执行,但其声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将重新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2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孔令发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袁宝辉可以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网喜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林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