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民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周步艮与卢立峰、辛学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步艮,卢立峰,辛学军,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3022号原告周步艮。委托代理人沈朝斌,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立峰。被告辛学军。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在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3楼。负责人国振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继元、邓雨明。原告周步艮诉被告卢立峰、辛学军、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年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步艮的委托代理人沈朝斌、被告卢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学军、保险公司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周步艮诉称:2013年4月18日18时15分,卢立峰驾驶鲁P×××××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G2)上行线992Km处,在从右侧行车道往左侧行车道变道过程中,与在高速公路左侧行车道内行驶的由周步艮(周步艮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超分/停止使用)驾驶的沪N×××××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后,两车均撞断高速公路中央活动护栏后冲入对向车道,随即与在高速公路下行线行驶的由赵明驾驶的苏M×××××大型客车和由薛平东驾驶的苏E×××××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并导致苏E×××××大型客车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擦。事故造成鲁P×××××轿车驾驶人卢立峰、沪N×××××轿车驾驶人周步艮及同车乘车人邓华,苏M×××××大型客车乘车人袁学忠、韩晖蓉、袁逸涵、金三林、曹明全、刘彩云、高松云、王艳、程秀眉、陈凤喜、陈宇轩、顾玲不同程度受伤,邓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四车不同程度损坏,高速公路路产设施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认定卢立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步艮、赵明、薛平东、邓华、袁学忠、韩晖蓉、袁逸涵、金三林、曹明全、刘彩云、高松云、王艳、程秀眉、陈凤喜、陈宇轩、顾玲不承担事故责任,另鲁P×××××轿车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起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259505元,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卢立峰辩称:被告辛学军是鲁P×××××号轿车的登记车主,该车是我从他人处购买,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购买时证照齐全,是合法车辆。该车只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法院依法处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鲁P×××××号轿车在保险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医疗费自费药、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告辛学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18时15分,卢立峰驾驶鲁P×××××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G2)上行线992Km处,在从右侧行车道往左侧行车道变道过程中,与在高速公路左侧行车道内行驶的由周步艮(周步艮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超分/停止使用)驾驶的沪N×××××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后,两车均撞断高速公路中央活动护栏后冲入对向车道,随即与在高速公路下行线行驶的由赵明驾驶的苏M×××××大型客车和由薛平东驾驶的苏E×××××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并导致苏E×××××大型客车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擦。事故造成鲁P×××××轿车驾驶人卢立峰、沪N×××××轿车驾驶人周步艮及同车乘车人邓华,苏M×××××大型客车乘车人袁学忠、韩晖蓉、袁逸涵、金三林、曹明全、刘彩云、高松云、王艳、程秀眉、陈凤喜、陈宇轩、顾玲不同程度受伤��邓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四车不同程度损坏,高速公路路产设施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认定卢立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步艮、赵明、薛平东、邓华、袁学忠、韩晖蓉、袁逸涵、金三林、曹明全、刘彩云、高松云、王艳、程秀眉、陈凤喜、陈宇轩、顾玲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鲁P×××××轿车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辛学军是鲁P×××××号轿车的登记车主,该车是卢立峰从他人处购买,未办理过户手续。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上述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卢立峰驾驶鲁P×××××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步艮受伤,因卢立峰是实际车主又是驾驶员,故卢立峰应承担侵权责任。鲁P×××××轿车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卢立峰赔偿。针对原告的损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39529元,提供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手术同意书、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根据原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经本院审核,核减交强险限额外非医保用药8%即2362元,故医疗费认定为3716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2天×18元=396元,提供出院记录。根据出院记录,结合相关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认定;3、营养费,原告主张90天×10元=900元,提供出院记录,医嘱加强营养。根据出院记录,结合医嘱,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4、护理费,原告主张2760元,提供护理费收据、出院记录。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参照本院所在地相关护理标准,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予以认定;5、误工费,原告主张6个月×5670元=34020元,提供上海云啊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误工证明、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是客观的、合法的,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原告的工资标准应按2012年度江苏省分细行业建筑装饰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916元/年计算误工费,根据公安部误工日评定准则,结合原告的伤情,误工期限酌定为150天,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认定150×120.3元/天=18045元;6、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根据原告就医的地点、次数,酌情认定为500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40188元×4=160752元,提供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上海云啊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误工证明、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原告的证据,本院对原���的该项主张予以认定;8、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0元,因本起事故造成原告9级伤残。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和事故中的责任,结合相关标准,酌定为9000元;9、鉴定费840元,提供鉴定费票据。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予以认定;10、财物损失,原告主张9312元(公路赔偿费、施救费、停车费),提供票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该请求合法,予以采纳。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认定为239672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1840元(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鉴定费840元、财物损失2000元),其余损失220194元(含非医保用药2362元),由被告卢立峰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步艮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21840元;二、被告卢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步艮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220194元;三、驳回原告周步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850元,由被告卢立峰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卢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决,可在判决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刘年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褚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