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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段刚虎与孙战军、朱晓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刚虎,孙战军,朱晓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段刚虎,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战军,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晓武,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段刚虎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合计20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战军、朱晓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孙战军、朱晓武已自觉缴纳案件款人民币20300元,案件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孙战军、朱晓武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