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行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与袁双华国土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乡县国土资源局,袁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行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夏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缪拓,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袁双华。委托代理人阳利英,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国土资执腾字(2013)第44号限期腾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县国土局称,县国土局依法给被执行人袁双华送达了限期腾地决定书,但被执行人袁双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国土局已履行了催告程序,因此,县国土局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国土资执腾字(2013)第44号限���腾地决定。本次拆迁县国土局以征地时常德市人民政府的有效文件给予袁双华拆迁补偿费等共计243656元。2013年4月27日,县国土局将全部补偿款通过以袁双华实名的存款方式存入银行,并书面通知袁双华三日内领取,逾期后袁双华仍未领取,也没有按要求腾出土地。被执行人袁双华的委托代理人阳利英称:只要是合理、合法的的征地拆迁,我们是支持的,并解决好八十多岁的公公的问题。经审查,县国土局在2010年6月10日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拟征收安乡县深柳镇子龙庵村集体土地21.6076公顷。袁双华的房屋位于子龙庵村,处于征地范围之内。安乡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19日公布了征收土地通告,公布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社区予以公告,后县国土局进行了补偿安置的听证,并公布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县国土局进行了入户调查,并以实名将243656元款项存入袁双华帐户,袁双华拒绝领取。另外,因袁双华拒绝签收,有杨仁俐、林书平、龚明喜证明县国土局已于2013年5月9将限期腾地决定送达袁双华。袁双华没有就该决定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此后县国土局履行了催告程序。经复核,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确认袁双华享有一个分户资格指标。本院认为,安乡县人民政府经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征地,袁双华应当拆迁的房屋用地在征地范围之内,依法应当交出土地。袁双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腾交土地,县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对袁双华的补偿亦已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安国土资执腾字(2013)第44号限期腾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安乡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迪松审 判 员 王荣安审 判 员 汤四安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志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