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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6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谢彬与胡小奇、王冬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彬,胡小奇,王冬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670-1号申请人谢彬被执行人胡小奇,又名胡小齐被执行人王冬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2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胡小奇、王冬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小奇、王冬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829元整,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闫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