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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田家军申请执行施广晶、施广录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家军,施广晶,施广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田家军,男。被执行人施广晶,女。被执行人施广录,男。本院在执行田家军申请执行施广晶、施广录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该案本金151232元、案件受理费8385元、执行费22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施广晶、施广录于2014年3月30日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田家军人民币163000元。其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田家军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1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大钢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太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