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徐增辉与宋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辉,宋晓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08号原告徐增辉,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晓锋,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徐增辉与被告宋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增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晓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增辉诉称,原告徐增辉与被告宋晓锋是朋友关系,因被告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现金伍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一张,时间是2011年5月26日,当时借款时被告向原告口头约定还款时有利息,但是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宋晓锋讨要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宋晓锋偿还现金伍万元整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晓锋未答辩。原告徐增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时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2011年5月26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宋晓锋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宋晓锋未举证。被告宋晓锋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抗辩权利视为放弃。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徐增辉与被告宋晓锋系朋友关系,被告宋晓锋做生意资金紧张于2011年5月26日向原告徐增辉借现金50000元整,并于当日给原告徐增辉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徐增辉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宋晓锋,2011年5月26日,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宋晓锋借到原告徐增辉50000元,应予以偿还。借条上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应当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晓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增辉借款50000元整;二、被告宋晓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增辉借款50000元的利息;该利息自2013年1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诉讼费525元,由被告宋晓锋承担。原告已垫付,在执行时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满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