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邛崃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何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何瑶,邓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邛崃民初字第20号原告孙敏。委托代理人古芝贵、陈超,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瑶。被告邓福成。原告孙敏与被告何瑶、邓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雪萍独任审理,并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敏及委托代理人古芝贵、陈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瑶、邓福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敏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在外承揽建筑工程缺乏周转资金,从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累计向原告借款9笔,合计借款金额85000元,每次借款时,被告何瑶收到借款后均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并口头承诺全部借款在2013年9月底前还清。2013年10月,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遵守还款承诺,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5000元。被告邓福成未作答辩。被告何瑶书面辩称,被告何瑶于2008年借原告20000元,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2010年还不起利息,就把利息换成现金借条。被告从2013年4月至10月止已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何瑶以出具书面借条的方式分别于2012年2月21日、2012年4月9日、2012年4月20日、2013年1月5日、2013年2月3日、2012年2月23日、2013年3月2日、2013年4月2日、2013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累计金额85000元。被告何瑶分别于2013年4月9日、5月9日、6月23日、7月12日、8月8日、9月9日、10月9日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元,合计金额7000元。原告同意该7000元在二被告的上述借款中予以扣除,即二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借款7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二被告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9张,被告何瑶提供的书面答辩意见、收条7张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何瑶于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累计向原告借款9笔,并出具书面借条,合计金额85000元,后经偿还7000元,尚余78000元。原、被告因借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即被告何瑶应当返还原告借款78000元。被告邓福成与被告何瑶系夫妻关系,被告何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借条对外借款,即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瑶、邓福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敏借款78000元。若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元,由二被告负担。现原告已预交,限二被告在履行以上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雪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万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