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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知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忠与王小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燕,吴忠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毓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泽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品新。上诉人王小燕为与被上诉人吴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知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同类案件尚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裁定中止诉讼,并于2013年12月27日恢复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小燕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上诉人王小燕负担。审 判 长 马   永   利审 判 员 曹新新审判员陈雁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   超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