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彭学华与林志森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彭学华,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林志森。彭学华与林志森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彭学华于2014年1月2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彭学华申请执行林志森关于其他合同纠纷(2014)鱼执字第33号一案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审 判 员 叶荣军审 判 员 严敬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