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被告李三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李三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李爱民,男性,汉族,农民。被告李三庆,男性,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爱民与被告李三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民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肖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