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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被告李三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李三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李爱民,男性,汉族,农民。被告李三庆,男性,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爱民与被告李三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民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肖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