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国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民,陈国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国支,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开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国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国支银行存款六万零八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代) 张凯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