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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山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徐丽娟与烟台帝喜体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娟,烟台帝喜体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山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娟。被执行人烟台帝喜体服装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4)第3号调解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6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日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