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一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葛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一初字第00026号原告:葛某,男,194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周某,女,汉族,1946年2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洋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来世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