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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池阳支行与何宗忠、周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池阳支行,何宗忠,周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876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池阳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志斌。被执行人:何宗忠,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周小琴,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宗忠、周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江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