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将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肖明珍与三明市政工程公司将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珍,三明市政工程公司将乐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将民初字第87号原告肖明珍,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三明市政工程公司将乐分公司,住所地:将乐县山水大酒店附近。负责人方光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明珍与被告三明市政工程公司将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明珍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郑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