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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孟迷与王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迷,王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孟迷,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刁爱祥,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烨,女,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迷诉被告王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迷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郑马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