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孟迷与王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迷,王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孟迷,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刁爱祥,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烨,女,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迷诉被告王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迷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郑马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